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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放弃遗产继承 孙子不干法院起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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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8-06-13 09:46来源:辽沈晚报、聊沈客户端记者 刘冬梅

父母已老,涉及到儿女对其养老问题,虽然子女众多,但有的能在身边,有的不能。沈阳一对老人有四名子女,他们针对赡养老人问题签订了一份《赡养老人》协议,这份协议让这个大家庭和睦共处,其乐融融。然而,当老人相继去世,其大儿子也去世后,老人的孙子辈却质疑协议的合法性,并起诉到法院争夺遗产继承权。

  这样的一份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?

  儿子放弃遗产继承

  孙子“不干了”

  赵某与老伴都是沈阳人,育有四名子女,当老伴去世后,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母亲赵某的协议。

  赵某四个子女在协议中约定:“由于老母身体欠佳,生活无法自理,为了更好地赡养老母,为了避免今后兄弟间不愉快的事情发生,四人共同商定:一致同意由老三负责赡养老母生活。但老母病重或入院治疗,节日、生日,兄弟必须前来看望,协助护理。老母病故丧事,老三全权处理,费用自付。其他兄弟根据自己条件,适当给老母一些贴补。老母病故后所剩财产、财物完全归老三所有,其他兄弟无权索要,不得与老三结算前期经济情况。兄弟完全同意签字之后生效,立此据为凭。

  赵某去世后,老三就把母亲的房子卖了,获得六十多万遗产。然而,一直平静和谐的生活被一场官司打破了。在老大也去世后,他的儿子陈某认为父辈签订的协议无效,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奶奶遗产中属于父亲的那一份,陈某将叔叔告上法庭。

  一审法院认定:“继承没发生前签订的协议无效”

 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前,遗产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,继承人未实际享有继承权,所以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应当在继承开始后、遗产分割前作出,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,因此赵某四子女签下的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,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,即由赵某四子女依法继承,因老三照顾老母亲多年,所以财产分配时可以多分。

  按照这个判决,老三必须拿出六十多万遗产与其他兄妹重新分配,而老大的儿子陈某也就可以依法继承到部分遗产。老三不服,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  二审法院确定:

  “协议有效并应执行”

  此案在二审中,法院撤销了一审兄弟之间签订的对赡养协议的错误认定。

  二审的裁判理由是:四个子女签订的《赡养老母协议》是各方自愿签订,真实性予以认定。协议是对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,虽然签订协议时继承尚未开始,继承人无权对“遗产”作出处分,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,该种期待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,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。《赡养老母协议》符合公序良俗。各继承人之间达成类似赡养协议及分家协议,对赡养及遗产分割进行约定的情况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,在农村地区和传统习惯沿袭较好地区更为普遍,对此,在现阶段,法律不能强制否定其效力,而应在以肯定效力为原则的基础上,给予合理规范,这更符合公序良俗。

  所以二审判决支持了老三的上诉,驳回了陈某的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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